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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规定》正式印发

发布日期:2021-03-28    点击:

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以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为镜鉴加强以案促改工作,于近日印发《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做深做细区域生态环境全程监管,紧扣生态环保从严执纪执法,进一步强化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性,扎实推动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规定》明确监管区域覆盖全部木里矿区,以哆嗦贡马、聚乎更、江仓矿区为重点,按照集中整治、生态修复、后期管护3个阶段,细化提出了涵盖综合整治全过程的水生态保护、扬尘污染管控、固体废物处置、环境风险防范、生态监测评估等15项生态环境监管要点。同时,对重点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从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防止人为活动对地貌景观草地湿地的扰动破坏,监督草地湿地管护与区域沼泽草甸禁牧轮牧工作,同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跟踪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监管方式上,采取日常巡查、派驻监察、综合执法、调研督导、专项督察等多种形式开展,并明确了监管频次和具体要求。在监管层级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有关州县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综合执法和监测指导工作,木里生态环境保护局以日常巡查方式落实监管专责。在工作机制上,建立了领导包联、联席会议、问题移交等长效监管机制。此外,还在强化监督执纪、鼓励公众监督等方面细化了保障措施,确保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运行。(宋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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