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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我省减征特殊群体个税

发布日期:2020-04-03    点击:

来自省财政厅的消息,为减轻特殊群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特殊群体创业就业,增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获得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请省政府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为我省特殊群体送上一份政策“礼包”。

此次出台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采取定额减征办法,按照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8000元(含)以下的,据实减征;8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8000元;对于纳税人有多重身份和两类所得的,纳税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减征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新规出台后,减征标准较之前有很大提高,力度更大;政策享受面更广,基本实现了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群体减征全覆盖;政策不设定期限,只要身份不变,就能享受减征政策,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关心关爱,确保其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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