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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1-02-26    点击:

各排污单位:

2017年以来,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我省圆满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谨此,向你们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为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条例》,现将有关要求提醒如下。

一、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可拨打服务热线电话向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全力支持排污许可证的依法申领工作。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上述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排污信息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设立服务热线,帮扶指导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让我们携手并进,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构建新格局中保护好生态、发展好生产、创造好生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作出贡献。

排污许可管理服务热线电话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0971-8149389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0971-6306074

海东市生态环境局 0972-8610274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 0977-8228717

海北州生态环境局 0970-5965112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0974-8539033

黄南州生态环境局 0973-8728388

果洛州生态环境局 0975-8387030

玉树州生态环境局 0976-88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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