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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品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药品行政处罚基准

发布日期:2021-01-15    点击:

近日,省药品监管局发布《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青海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确定了本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5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处罚幅度进行明确。

《规则》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在裁量规则的设定方面,除对一般情形进行规定外,还明确了对同一当事人有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并且严格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特殊事由设定方面,对“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专门的定义和较为细致的划分;对法律法规关于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中适用“免责条款”应当满足的条件进行明确。

《基准》用条例方式对《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需要裁量的条款,依据不同的裁量情形进行具体细化,主要由违法行为、裁量等级、裁量情节、裁量基准、关联法条等五个部分组成。在裁量阶次方面,划分为4个阶次,即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在裁量范围方面,《基准》对财产罚中的“罚款”和资格罚中的“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需要进一步量化处罚种类和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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