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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有了新机制

发布日期:2020-10-14    点击:

近日,省人社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党校、省文旅厅、省社科院联合印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建立起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新机制,进一步健全符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加快我省新型智库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此次改革涉及的人员范围包括全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党性教育基地)从事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同时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教学任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间智库、自由职业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此次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优化评价标准中,新的评价标准突出“五个导向”。

一是突出以德为先导向,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首位,重点考察科研人员的政治立场、学术导向、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二是突出分类评价导向,根据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和决策咨询研究、同时承担教学任务等不同工作的研究人员科研活动特点,制定各有侧重、精准立标的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三是突出业绩能力导向,克服唯论文、著作倾向,重点评价研究人员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形成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提出新建议、形成新对策被党委政府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内容。四是突出代表作导向。将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以及为重要决策所采纳的建言献策成果,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五是突出向优秀人才和艰苦地区倾斜的导向。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研究人员,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时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对引进的党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优秀人才,其研究工作经历和业绩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研究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张永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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