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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日期:2021-01-06    点击:

近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青海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确定我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5个等级,明确每个等级的处罚幅度。

《规则》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5个等级。除规定一般情形外,明确对同一当事人有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严格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并对“情节严重”情形专门定义、细致划分,明确法律法规关于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中适用“免责条款”应当满足的条件;明确我省药品监管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基准》用条列方式对《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需要裁量的条款,依据不同的裁量情形具体细化,主要由违法行为、裁量等级、裁量情节、裁量基准、关联法条5个部分组成。裁量阶次方面,划分为4个阶次,即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裁量范围方面,对财产罚中的“罚款”和资格罚中的“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需要进一步量化处罚种类和内容具体细化。

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规则、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可有效避免行政执法人员随性执法、任性执法,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有效防控执法人员执法不廉、权力寻租,是药品监管的主要举措,为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为建设法治机关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彭娜 桑太俄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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